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468號
原告 林雨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吳生保 即 張吳億安 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五日內,具狀補正全部被告姓名、
住居所及各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及 張立旺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及向法院查詢張立旺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結果,
並應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且該書狀及
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
,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未補正,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應駁回原告之
訴。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因輸入錯誤而將款項匯入張吳生保即張吳億
安之郵局帳戶,因張吳生保即張吳億安已死亡,爰請求其繼
承人應予返還等語,惟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姓名及住居所
,致本院無法確認原告起訴對象之人別及送達處所為何。原告雖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提出張吳億安除戶謄本、張立旺、
本院司法事務官112年7月26日函命原告應於收受通知後七日內提出張立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記事無
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向法院查詢張立旺之繼承人有無拋
棄繼承之結果,並提出記載有追加張立旺之繼承人、游朝宗
、游尚榮為本件被告之起訴狀繕本,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8日
送達原告,由其本人簽收,惟原告未為提出;經本院再於同
年10月12日函命原告提出載有上開事項之書狀,並於同年11月1日到院進行訊問程序,該通知已於同年10月23日送達原告,由其本人簽收,惟原告未於該期日到庭,亦迄未補正。
原告書狀之記載既與前開規定顯有不合,爰依該法條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如主文欄所示
之事項,並應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首揭法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