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4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468號

原告 林雨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吳生保張吳億安 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五日內,具狀補正全部被告姓名、

住居所及各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及 張立旺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及向法院查詢張立旺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結果,

並應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且該書狀及

  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

  ,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未補正,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應駁回原告之

  訴。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因輸入錯誤而將款項匯入張吳生保即張吳億

  安之郵局帳戶,因張吳生保即張吳億安已死亡,爰請求其繼

  承人應予返還等語,惟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姓名及住居所

  ,致本院無法確認原告起訴對象之人別及送達處所為何。原告雖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提出張吳億安除戶謄本、張立旺、

   游朝宗游尚榮 戶籍謄本,惟因張立旺已於起訴前死亡,經

  本院司法事務官112年7月26日函命原告應於收受通知後七日內提出張立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記事無

  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向法院查詢張立旺之繼承人有無拋

  棄繼承之結果,並提出記載有追加張立旺之繼承人、游朝宗

  、游尚榮為本件被告之起訴狀繕本,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8日

  送達原告,由其本人簽收,惟原告未為提出;經本院再於同

  年10月12日函命原告提出載有上開事項之書狀,並於同年11月1日到院進行訊問程序,該通知已於同年10月23日送達原告,由其本人簽收,惟原告未於該期日到庭,亦迄未補正。

  原告書狀之記載既與前開規定顯有不合,爰依該法條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如主文欄所示

  之事項,並應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首揭法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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