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4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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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4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交易字第40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緝字第480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乙○○於民國97年5月23日上午11時許,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臺北縣中和市○○路往新店方向直行,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措施,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自後擦撞同向、由甲○○所騎乘車號000-000號輕型機車之右後側車身,致甲○○人車倒地,受有右膝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98年7月10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交通法庭法官徐蘭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