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3年度雄簡字第49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雄簡字第4913號
原   告 乙○國際流行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吉
訴訟代理人  蘇聖男
被   告 丙○○○ 蔡鈞鴻
            號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郭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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