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雄簡字第4913號
原 告 乙○國際流行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吉
訴訟代理人 蘇聖男
被 告 丙○○○ 蔡鈞鴻
號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郭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