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83號聲請人 洪敏禎 訴訟代理人 張佩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許睿軒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5,02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
計算式:14人×10份×43元-1,000元=5020)。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收入部分:㈠請提出公公牧場之相關資料,並提出自106年度迄今幫忙公
公清掃養雞場收入18,000元,除收入證明切結書以外之其他相關明細單據、入帳收據。
㈡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三、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
四、提出受扶養人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依目前政府政策,育兒津貼應係得請領至子女四歲,請陳報聲請人人長子目前是否亦領有相關育兒補助,如有,請陳報每月領取育兒津貼之數額,並提出相關入帳證明。
六、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除身障補助、育兒津貼外之其他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七、除聲請人已提出之郵局、農會存摺外,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其他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6年8月7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八、請陳報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及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若無,亦應書面陳報說明之。
九、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必要支出部分:㈠依聲請人所陳,聲請人係與公婆同住,應無支出房屋租金之
必要,且水電費得與公婆等同住之人共同分擔,每月生活必要支出應較一般人為低,請陳報仍提列以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所定14,866元數額為每月必要支出之理由。
㈡請陳報每月支出扶養費每人各9,000元之項目及金額分別為何,有何每月需支出9,000元之必要。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08年8月6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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