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2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雲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3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雲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查受刑人廖雲同因犯附表所示共6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為之,有受刑人定應執行刑聲請書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仍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查附表所示編號2至4所示3罪、編號5至6所示2罪,皆經各該判決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1年1月確定,有各該判決附卷足憑;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且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編號2至4所示3罪、編號5至6所示2罪所宣告之應執行刑總和。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沈芳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8年04月10日│108年02月12日│108年03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2995號│字第384、591、646號│字第384、591、646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易字第386號│108年度訴字第405號│108年度訴字第40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6月10日│108年07月15日│108年07月15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易字第386號│108年度訴字第405號│108年度訴字第405號││判決││││││├────┼──────────┼──────────┼──────────┤││判決│108年07月04日│108年07月29日│108年07月29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同編號2。││備註│第3006號│第3388號(編號2、3、│││││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8年04月10日│107年08月16日22時回│108年05月02日││││溯96小時內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84、591、646號│字第427、723號│字第427、723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05號│108年度訴字第476號│108年度訴字第47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7月15日│108年07月31日│108年07月31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05號│108年度訴字第476號│108年度訴字第476號││判決││││││├────┼──────────┼──────────┼──────────┤││判決│108年07月29日│108年08月19日│108年08月19日│││確定日期││││├───┴────┼──────────┼──────────┼──────────┤││同編號2。│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同編號5。││備註││第3661號(編號5、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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