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34號聲請人 許素金 相對人 林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7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9年度司票字第634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即提示日)│││├──┼───────┼─────────┼───────┼──────────┼────────┼──┤│001│105年9月26日│30,000元│106年9月30日│106年9月30日│WG0000000││├──┼───────┼─────────┼───────┼──────────┼────────┼──┤│002│105年11月9日│200,000元│106年11月10日│106年11月10日│WG0000000││├──┼───────┼─────────┼───────┼──────────┼────────┼──┤│003│105年11月28日│100,000元│106年11月20日│106年11月20日│WG0000000││├──┼───────┼─────────┼───────┼──────────┼────────┼──┤│004│106年9月6日│750,000元│106年12月5日│106年12月5日│WG0000000││├──┼───────┼─────────┼───────┼──────────┼────────┼──┤│005│106年10月5日│150,000元│106年12月5日│106年12月5日│WG0000000││├──┼───────┼─────────┼───────┼──────────┼────────┼──┤│006│105年12月5日│560,000元│106年12月5日│106年12月5日│WG0000000││├──┼───────┼─────────┼───────┼──────────┼────────┼──┤│007│105年12月5日│1,800,000元│106年12月5日│106年12月5日│WG0000000││├──┼───────┼─────────┼───────┼──────────┼────────┼──┤│008│106年8月9日│150,000元│106年12月5日│106年12月5日│WG0000000││├──┼───────┼─────────┼───────┼──────────┼────────┼──┤│009│105年12月12日│400,000元│106年12月10日│106年12月10日│WG0000000││├──┼───────┼─────────┼───────┼──────────┼────────┼──┤│010│105年12月12日│2,880,000元│106年12月10日│106年12月10日│WG0000000││├──┼───────┼─────────┼───────┼──────────┼────────┼──┤│011│105年12月16日│100,000元│106年12月10日│106年12月10日│WG0000000││├──┼───────┼─────────┼───────┼──────────┼────────┼──┤│012│106年8月9日│250,000元│106年12月10日│106年12月10日│WG0000000││├──┼───────┼─────────┼───────┼──────────┼────────┼──┤│013│106年9月21日│850,000元│106年12月10日│106年12月10日│WG0000000││├──┼───────┼─────────┼───────┼──────────┼────────┼──┤│014│105年12月16日│1,440,000元│106年12月15日│106年12月15日│WG0000000││├──┼───────┼─────────┼───────┼──────────┼────────┼──┤│015│106年9月21日│150,000元│106年12月15日│106年12月15日│WG0000000││├──┼───────┼─────────┼───────┼──────────┼────────┼──┤│016│106年10月13日│150,000元│106年12月15日│106年12月15日│WG0000000││├──┼───────┼─────────┼───────┼──────────┼────────┼──┤│017│105年12月16日│1,680,000元│106年12月20日│106年12月20日│WG0000000││├──┼───────┼─────────┼───────┼──────────┼────────┼──┤│018│105年12月16日│320,000元│106年12月20日│106年12月20日│WG0000000││├──┼───────┼─────────┼───────┼──────────┼────────┼──┤│019│106年8月9日│100,000元│106年12月20日│106年12月20日│WG0000000││├──┼───────┼─────────┼───────┼──────────┼────────┼──┤│020│106年9月21日│300,000元│106年12月20日│106年12月20日│WG0000000││├──┼───────┼─────────┼───────┼──────────┼────────┼──┤│021│106年10月5日│150,000元│106年12月20日│106年12月20日│WG0000000││├──┼───────┼─────────┼───────┼──────────┼────────┼──┤│022│106年10月13日│300,000元│106年12月20日│106年12月20日│WG0000000││├──┼───────┼─────────┼───────┼──────────┼────────┼──┤│023│105年12月26日│2,160,000元│106年12月25日│106年12月25日│WG0000000││├──┼───────┼─────────┼───────┼──────────┼────────┼──┤│024│105年12月26日│560,000元│106年12月25日│106年12月25日│WG0000000││├──┼───────┼─────────┼───────┼──────────┼────────┼──┤│025│106年9月6日│150,000元│106年12月25日│106年12月25日│WG0000000││├──┼───────┼─────────┼───────┼──────────┼────────┼──┤│026│106年10月5日│1,050,000元│106年12月25日│106年12月25日│WG0000000││├──┼───────┼─────────┼───────┼──────────┼────────┼──┤│027│105年12月30日│2,400,000元│106年12月30日│106年12月30日│WG0000000││├──┼───────┼─────────┼───────┼──────────┼────────┼──┤│028│105年12月30日│150,000元│106年12月30日│106年12月30日│WG0000000││├──┼───────┼─────────┼───────┼──────────┼────────┼──┤│029│105年12月30日│160,000元│106年12月30日│106年12月30日│WG0000000││├──┼───────┼─────────┼───────┼──────────┼────────┼──┤│030│105年12月31日│100,000元│106年12月30日│106年12月30日│WG0000000││├──┼───────┼─────────┼───────┼──────────┼────────┼──┤│031│106年8月9日│250,000元│106年12月30日│106年12月30日│WG0000000││├──┼───────┼─────────┼───────┼──────────┼────────┼──┤│032│106年9月6日│550,000元│106年12月30日│106年12月30日│WG0000000││├──┼───────┼─────────┼───────┼──────────┼────────┼──┤│033│106年10月5日│750,000元│106年12月30日│106年12月30日│WG0000000││├──┼───────┼─────────┼───────┼──────────┼────────┼──┤│034│106年10月13日│300,000元│106年12月30日│106年12月30日│WG0000000││├──┼───────┼─────────┼───────┼──────────┼────────┼──┤│035│106年1月13日│200,000元│107年1月10日│107年1月10日│WG0000000││├──┼───────┼─────────┼───────┼──────────┼────────┼──┤│036│106年2月3日│120,000元│107年1月25日│107年1月25日│WG0000000││├──┼───────┼─────────┼───────┼──────────┼────────┼──┤│037│106年9月6日│600,000元│107年8月30日│107年8月30日│WG0000000││└──┴───────┴─────────┴───────┴──────────┴────────┴──┘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