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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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44號聲請人 陳淑萍 相對人 蕭加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9年度司票字第644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即提示日)│││├──┼───────┼─────────┼───────┼──────────┼────────┼──┤│001│106年3月6日│10,000元│未記載│109年2月16日│CH526753││├──┼───────┼─────────┼───────┼──────────┼────────┼──┤│002│106年3月6日│10,000元│未記載│109年2月16日│CH526751││├──┼───────┼─────────┼───────┼──────────┼────────┼──┤│003│106年3月6日│10,000元│未記載│109年2月16日│CH526752││├──┼───────┼─────────┼───────┼──────────┼────────┼──┤│004│107年11月23日│30,000元│未記載│109年3月1日│CH772586││├──┼───────┼─────────┼───────┼──────────┼────────┼──┤│005│108年2月6日│30,000元│未記載│109年3月1日│801113││├──┼───────┼─────────┼───────┼──────────┼────────┼──┤│006│108年8月23日│30,000元│未記載│109年3月1日│CH639246││├──┼───────┼─────────┼───────┼──────────┼────────┼──┤│007│108年8月27日│40,000元│未記載│109年3月1日│CH639249││├──┼───────┼─────────┼───────┼──────────┼────────┼──┤│008│108年7月27日│40,000元│未記載│109年3月1日│657364││├──┼───────┼─────────┼───────┼──────────┼────────┼──┤│009│108年8月31日│30,000元│未記載│109年3月1日│801103││├──┼───────┼─────────┼───────┼──────────┼────────┼──┤│010│108年9月10日│40,000元│未記載│109年3月1日│801108││├──┼───────┼─────────┼───────┼──────────┼────────┼──┤│011│108年9月21日│40,000元│未記載│109年3月1日│801109││├──┼───────┼─────────┼───────┼──────────┼────────┼──┤│012│108年9月24日│30,000元│未記載│109年3月1日│801110││├──┼───────┼─────────┼───────┼──────────┼────────┼──┤│013│108年9月27日│20,000元│未記載│109年3月1日│801111││├──┼───────┼─────────┼───────┼──────────┼────────┼──┤│014│108年10月3日│40,000元│未記載│109年3月1日│801114││├──┼───────┼─────────┼───────┼──────────┼────────┼──┤│015│108年10月15日│30,000元│未記載│109年3月1日│801115││├──┼───────┼─────────┼───────┼──────────┼────────┼──┤│016│108年11月11日│20,000元│未記載│109年3月1日│801121││├──┼───────┼─────────┼───────┼──────────┼────────┼──┤│017│108年11月28日│40,000元│未記載│109年3月1日│801122││├──┼───────┼─────────┼───────┼──────────┼────────┼──┤│018│108年12月9日│40,000元│未記載│109年3月1日│801123││├──┼───────┼─────────┼───────┼──────────┼────────┼──┤│019│108年12月13日│40,000元│未記載│109年3月1日│801124││├──┼───────┼─────────┼───────┼──────────┼────────┼──┤│020│108年12月15日│30,000元│未記載│109年3月1日│801125││├──┼───────┼─────────┼───────┼──────────┼────────┼──┤│021│108年12月16日│80,000元│未記載│109年3月1日│WG0000000││├──┼───────┼─────────┼───────┼──────────┼────────┼──┤│022│109年1月14日│40,000元│未記載│109年3月1日│CH292701││├──┼───────┼─────────┼───────┼──────────┼────────┼──┤│023│109年2月14日│30,000元│未記載│109年3月1日│CH292704││└──┴───────┴─────────┴───────┴──────────┴────────┴──┘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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