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8號原告 吳玉美 被告 李國璽
李聖璽 李御璽 李詩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18日上午9時40分許,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