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五○號
原告竑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芳銘 被告保全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大舜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翁金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公告或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