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九九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一萬八千六百十二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許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