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五○號
原告竑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芳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保全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伍佰 玖拾肆萬陸仟伍佰肆拾壹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伍萬玖仟玖佰零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捌仟玖佰零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翁金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有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