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73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737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蔡旻娟

蔡杰

陳靜怡

被告 鄭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485元,及其中4萬6,847元自民國(下同)111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惟被告如以5萬48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羅崔萍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