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7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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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737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蔡旻娟
蔡杰 祐
被告 鄭婷 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485元,及其中4萬6,847元自民國(下同)111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惟被告如以5萬48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