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2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順元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順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順元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更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81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599號判決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675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該受刑人於民國98年1月
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更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81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該受刑人就強盜部分提起上訴,經本院以
96年度上訴字第2599號判決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675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該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4年1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1月2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茲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庚棟
法官李幼妃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