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國字第1號上訴人 陳淑媛 被上訴人新竹市東區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柳劍山 被上訴人新竹市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施玟麗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8,616元,此項裁定已於103年2月27日寄存於上訴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而於103年3月9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迄未依本院之補費裁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故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