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2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2034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世偉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034號,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113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8086號、101年度毒偵字第6833號、第685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8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茲查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3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2年度上訴字第2034號),於102年9月3日已由郵務機構所屬人員,向上訴人即被告位於新北市○○區○○路○○○巷○○號住所為送達,由被告劉世偉本人親自蓋章收取,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本院卷第31頁),依上開說明,自102年9月3日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其上訴期間自翌日即102年9月4日起算至102年9月13日即屆滿10日,又上訴人即被告所位於新北市○○區○○路○○○巷○○號之住所,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應加計在途期間2天,則本件上訴期間迄至102年9月16日(星期一,末日原為15日,惟因該日係星期日而延為上班日之16日)上訴期間屆滿,詎被告遲至102年9月25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有被告刑事聲明上訴狀上被告繕寫之日期及本院收狀日期戳記可稽,其提起本件上訴已逾上訴期間甚明。被告提起本件上訴,依上開說明,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法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陳坤地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