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除字第66號聲請人 戴秋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82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82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3個月,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中國時報,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民國101年9月8日,是至
101年12月7日屆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本應於102年
3月7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102年3月11日方聲請為除權判決,早已逾3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