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6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勝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勝閔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勝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又按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65條定有明文。同法第349條前段復規定,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本件某甲所犯子罪之上訴期間10日於民國85年6月17日屆滿,倘未於85年6月17日晚上12時前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即告確定。
本件,某甲於85年6月17日晚上8時犯丑罪,子罪尚未確定,合於判決確定前犯罪之要件,應准定執行刑(司法院【86】廳刑一字第23586號函內容之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結論可參)。再按數罪併罰係有利於受刑人之規定,於適用上有疑義時,當應從有利於受刑人之解釋,而關於判決確定日,刑事訴訟法既無應計算至當日時、分之明文規定,自應對受刑人作有利之解釋,以當日24時(即晚間12時)為判決確定時,此有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898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受刑人張勝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附表編號1判決之確定日期與附表編號3之犯罪日期固為同日,惟依據上開見解,應認附表編號1之判決係於105年3月2日晚間12時確定,從而,受刑人如附表編號3之犯罪時間,附表編號1之罪尚未發生確定效力,該罪與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即合於判決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書記官施嘉玫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年8月2日│104年10月27日│105年3月2日下午5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4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951號│字第2070號│字第674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簡字第82號│105年度易字第147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20號││├────┼──────────┼──────────┼──────────┤││判決日期│105年1月30日│105年3月29日│105年6月14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判決│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105年3月2日│105年4月19日│105年7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116號│第2640號│第43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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