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治政 代理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陳呈雲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淵森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書記官王政偉附表:
㈠聲請人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
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並說明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
㈡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個人綜
合信用報告資料(紅色聯單),並說明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㈢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
由雇主出具之在職證明書(應註明到職日)或薪資證明。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若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
㈣聲請人應盡量提出「個人目前」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單據(如水
電費繳費帳單、電信費帳單、加油收據、醫療費用收據...等)。
㈤查聲請人陳稱目前有承租房屋供自用居住,應提出每月實際繳
納租金之證明(如房租匯款轉帳紀錄、房東房租簽收紀錄),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若與他人共同居住,請說明如何分攤租金費用。
㈥查聲請人所陳報之受扶養權利人 陳永昌 及 王美亮 ,尚有一扶養
義務人為 陳治錳 (次子),聲請人應說明如何與陳治錳分擔陳永昌及王美亮每月之扶養費用;又聲請人另有一扶養權利人為 鄭宇廷 ,聲請人應說明如何與鄭宇廷之生母分擔其每月扶養費用。聲請人並應提出上開扶養權利人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有不動產,請一併提出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補登完成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若無存摺請註明之),以及鄭宇廷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㈦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
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㈧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
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㈨說明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
何?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㈩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3年10月17日起迄本裁定送達日後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05年10月17日止)財
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