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0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3047號原告ZuenCapitalPte.Ltd法定代理人 邱奕珩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 律師
王智灝 律師被告 杜明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顆比特幣。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407,218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21,65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8年8月5日簽立加密貨幣委託管理補償協議(下稱系爭協議),約定被告自108年9月開始為期一年,以每個月1%獲利補償原告於108年5月份委託管理之10.00000000顆比特幣予原告,即被告應按月支付0.0000000000顆比特幣予原告至109年9月止,共12次。被告並承諾於109年9月底前將受託管理之BitMEX交易所之bitme0000000n.fund帳戶(下稱系爭帳戶)餘額填補至10.00000000顆比特幣。惟被告自始未遵期履行系爭協議,至109年9月已積欠共1.0000000000顆比特幣(計算式:0.0000000000顆X12月=1.0000000000顆),亦未於109年9月底前填補系爭帳戶餘額至10.00000000顆比特幣,被告共積欠原告11.0000000000顆比特幣(計算式:1.0000000000顆+10.00000000顆=11.0000000000顆),至今仍未給付,爰依系爭協議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顆比特幣。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系爭協議書為
證(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83號卷第24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上開事證認與原告主張各節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從而,原告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1顆比特幣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