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司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司字第189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卓岳建設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事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