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0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麗麗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麗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麗麗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1年6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執行有期徒刑6年,於民國106年9月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6556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30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因不服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435號駁回上訴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重更㈡字第7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78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上開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7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9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月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655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卷附有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藍儒鈞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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