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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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鳳媛 代理人 陳寶華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鍾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蘇嬿合附件:
⒈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
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生活補助等)?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完整證明文件(如受領單據或存摺影本)。
⒉請陳報就職公司全名、地址及薪資單,並請說明除領取固定
薪資新臺幣(下同)25,000元外,有無領取伙食等津貼、考績、年終等獎金、加班費等收入。
⒊聲請人如有以自己(包含配偶)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
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應據實陳報,並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
⒋請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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