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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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7號原告永甲興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華嵩 原告乙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慧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常靚 外科診所即 鍾侑谷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永甲興實業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2,221,468元,及自起訴書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與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乙生有限公司100,205元,及自起訴書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者之訴訟標的並非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且亦非孳息、損害賠違約金或費用之附帶請求,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為2,321,673元【計算式:2,221,468+100,205=2,321,673】,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