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仁財受刑人陳仁義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13號、108年度執字第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仁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仁義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具保人陳仁財繳納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後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陳仁財繳納上開保證金後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在卷可稽。而受刑人交保後逃匿之事實,亦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拘提未獲函文報告書及戶役證查址資料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按,受刑人既經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足認顯已逃匿。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將受刑人自行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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