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4號原告 鄧漢均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柯堡峰 上列被告柯堡峰因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6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榮家
法官陳世旻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伊謦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