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0號原告 周村福
周春成 周正源 羅德聲 被告 周炯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98,195元(依土地面積、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應有部分比例計算:15,201平方公尺×940元/平方公尺×11/12=13,098,1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7,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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