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83號原告 宋由華 被告 陳鴻閔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恩賜
法官劉正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