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43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乙○○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柯尊仁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7月16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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