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1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52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延慶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7月14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4月1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7月1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7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周政達法官徐昌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