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號上訴人甲○○
樓之2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號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44,5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7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趙文淵
法官湯千慧法官毛彥程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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