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等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字第17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簡字第17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1,9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簡易庭法官毛彥程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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