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六小字第519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蔡坤儒
被 告 沈麗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貳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叁仟肆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