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清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清字第36號聲請人 許振輝 即債務人6號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美商花旗商即債權人業銀行)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d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王光民 相對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對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相對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許振輝自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2日以99年度消債更第20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卻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又本件經斟酌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其清償成數並不高,且參酌債權人所提出其前之消費紀錄,其消費內容多有奢侈、浪費及投機之性質,故難認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條件係屬公允,則本件不符合得由法院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文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書記官楊媛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