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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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0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7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3、4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4所載,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5、6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5、
6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2至6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2至6所列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至6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