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1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付字第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確定,於民國(下同)90年12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6年6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6年6月7日法矯司字第0960906295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陳博志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