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2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2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97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 曹肇揆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原判決撤銷」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販賣第二級毒品暨執行刑部分撤銷」及理由欄貳之三第六行(判決書第11頁)「應予撤銷改判」應更正為「關於販賣第二級毒品暨執行刑部分應予撤銷改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理由欄第一項程序部分既已說明被告甲○○「寄藏改造手槍」部分業已撤回而告確定,則主文欄第一項及理由欄貳之三第六行(判決書者11頁)漏未諭知「關於販賣第二級毒品暨執行刑部分」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蔡聰明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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