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0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031號
原告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至三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
號丁○○被告乙○○
號丙○
九號上述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3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姓名「 張蓺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依戶籍資料、 張君 親自書寫之姓名(見審卷理第二五頁),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燁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對方人數提出影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免附郵票)。中華民國94年8月1日
書記官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