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0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0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071號聲請人乙○○
之2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2年度催字第43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媛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書記官林秀妙┌─────────────────────────────────────────────────────────────────┐│附表:94年度除字第20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 楊兆平華泰銀行松山分行│62,000元│92年10月25日│0000000│7│└──┴─────────┴────────┴─────────┴───────────┴────────┴────────────┘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