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68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即 葉慈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縣○○鄉○○村○○鄰○○街○○○巷○
號,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可按,依民事訴訟第
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台南簡易庭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