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14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乙○○(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已於中華民國
94年3月27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原告猶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乙○○
提起訴訟,顯不合法,且其情形不能補正,依上開規定,應
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法官鍾華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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