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9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零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按月給付新臺幣貳佰元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書記官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