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68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
巷8號具保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甲○○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業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並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甲○○停止羈押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繳納保證金通知影本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件附卷可稽,惟經聲請人依受刑人甲○○之住居所傳喚、拘提,受刑人均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依具保人甲○○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於95年6月27日前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屆期仍未帶同該受刑人到案執行,亦有各該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及通知附卷可稽,足見受刑人甲○○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沒入保證金,自屬有據,是本件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姵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