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8號原告 黃清琦 被告 陳明杰
王素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17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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