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8號原告 林寶村 訴訟代理人 林正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木山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主張 嚴阿金嚴阿梓嚴桂章嚴賜宗嚴林阿梅 各房之全體繼承人及相關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並製作各該繼承系統表。
二、如上開各該房就本件訟爭建物已合意由特定繼承人繼承,如尚未有合意,則依法應由全體繼承人為本件當事人,應具狀追加尚未列為本件被告者為被告。如為訴之追加並應按其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秀麗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