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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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8號原告 林寶村 訴訟代理人 林正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木山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主張 嚴阿金 、 嚴阿梓 、 嚴桂章 、 嚴賜宗 、 嚴林阿梅 各房之全體繼承人及相關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並製作各該繼承系統表。
二、如上開各該房就本件訟爭建物已合意由特定繼承人繼承,如尚未有合意,則依法應由全體繼承人為本件當事人,應具狀追加尚未列為本件被告者為被告。如為訴之追加並應按其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