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8號原告 黃清琦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明杰 、 王素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明杰、王素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567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2,3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0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567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2份,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書記官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