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4號原告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蔡鑾碧 等16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陳報被告 蔡美香 之被繼承人為何人?並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蔡美香就被繼承人遺產繼承可獲得利益計算之,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被告蔡美香之應繼分比例,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