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79號聲請人 黃文元 相對人 陳玄綺 相對人 陳玄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玄綺、陳玄方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79號聲請人 黃文元 相對人 陳玄綺 相對人 陳玄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玄綺、陳玄方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