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1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訴字第1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訴字第1293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3年1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3月2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黃三友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18日
書記官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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