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新台幣玖億陸仟伍佰玖拾貳萬
捌仟零伍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佰伍拾伍萬玖仟陸佰陸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佰伍拾伍萬捌仟陸佰陸拾壹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94年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2月18日
書記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