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72號原告中炬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清華 被告立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陳阿屘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2,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18日
書記官李淑芬